(2017)辽128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子良与马来巨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子良,马来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29号申请人:张子良,男,1997年5月2日出生,锡伯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马来巨,男,56岁,系肇事司机,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人张子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来巨驾驶的辽ERVx**号轻型货车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张思文以其坐落于开原市庆云镇谭相台村七组xx号平房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来巨驾驶的辽ERVx**号轻型货车车予以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张子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