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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684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8日,高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韩杨村三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90********。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8日,高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韩杨村三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91********。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旭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