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684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8日,高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韩杨村三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90********。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8日,高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韩杨村三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91********。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旭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