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国标、陈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标,陈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彭国标,男,汉族,1961年2月1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陈庆丰,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国标与被执行人陈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已执行到0元。经过四查,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行)第一条、第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项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