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王鑫土地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81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林,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被执行人王鑫,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柳河沟镇胜利村254(违法地新民市金五台子乡皂角树村)。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6]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6]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学敏审 判 员 李艳英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白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