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巩超与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超,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22号申请执行人巩超,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组。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巩超与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振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