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忠孝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田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2刑初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男,1981年出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忠孝,男,1986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华,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忠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以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忠孝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牛建莉审 判 员 沈国华人民陪审员 向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婷婷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