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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贵州甲盛龙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贵州甲盛龙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贵州甲盛龙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法定代表人:胡X,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贵州甲盛龙XXX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至付清90000元为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