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博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博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746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8号。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戴博义,男,1986年7月1日出生。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博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隗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