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0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亚林与达桑杰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林,达桑杰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02民初149号原告:陈亚林,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斯(原告之女),住西藏山南市。被告:达桑杰布,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藏族,务工,住西藏山南市浪卡子县。原告陈亚林与被告达桑杰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亚林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林以己收到货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98元,减半收取计689.49元,由原告陈亚林负担。审判员 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娜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