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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贵州世居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贵州世居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003号原告: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负责人:罗坤,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蓉,贵阳市花溪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1012100848。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恒,贵阳市花溪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113200012。被告:贵州世居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人民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彭登林。原告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贵州世居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请15天的庭外调解时间,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