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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3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54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枫林漫越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天津枫林漫越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635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26015元。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26015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贻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