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明圆、雷明明等与龚文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圆,雷明明,雷明雨,陈朝义,龚文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546号原告雷明圆,男,傣族,1992年11月13日生,务农,现住盈江县。原告雷明明,男,傣族,1989年12月23日生,务农,现住盈江县。原告雷明雨,男,傣族,1991年6月13日生,务农,现住盈江县。原告陈朝义,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生,务农,住腾冲市,现住盈江县。被告龚文强,男,傣族,1991年11月17日生,务农,现住盈江县。原告雷明圆、雷明明、雷明雨、陈朝义与被告龚文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明圆、雷明明、雷明雨、陈朝义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需要私下重新计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明圆、雷明明、雷明雨、陈朝义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明圆、雷明明、雷明雨、陈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征收595元,由原告雷明圆、雷明明、雷明雨、陈朝义负担(已付),退还原告雷明圆、雷明明、雷明雨、陈朝义595元。审判长 李建刚审判员 苏 勇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刀承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