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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霞、董丽与被告开原市层峰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霞,董丽,开原市层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984号原告:王凤霞,女,195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原告:董丽,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开原市层峰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五金建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长琨,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颖,系公司会计。原告王凤霞、董丽与被告开原市层峰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凤霞、董丽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在本院第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霞,被告开原市层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原层峰木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长琨、刘春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霞、董丽诉称,2012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二层门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租金每年9万元,合同约定每年5月30日支付租金,迟延一天加收1%违约金。租赁期间被告违反约定,擅自将楼梯扶手拆毁,造成损失1040元,擅自毁坏入户门两个,造成损失2000元;租赁结束后,拿走原告冠珠牌瓷砖20片,每片90元,合计1800元;违反约定迟延交钥匙8天,应该承担违约金。被告租赁期间拖欠物业费3150元未交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各项损失9990元,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违约金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开原层峰木业辩称,双方房屋租赁协议每年租金8万元,为原告留下保证金一万,要求返还,地砖和楼梯扶手有损坏同意帮助修复,拖欠物业费由被告直接和物业公司交涉,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给付。原告王凤霞、董丽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及房产证,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2、物业费票据(2013、2017年票据),证明原告支付物业费3150元。3、2015年物业费票据,证明被告交纳的物业费。4、电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厂长答应2016年8月21日给腾房子,楼梯扶手、门都安好,结果到了28日才给我钥匙,楼梯扶手也没修,房门也没修理,放在厂房里的地砖被被告拿走了20片。被告开原层峰木业未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1、3号证据无异议,对2、4号证据有异议,对2号证据认为,收款收据是白条,2017年5月11日的收据是属于补交,对真实性有异议;对4号证据认为,合同上写的是26日,应该以合同为准;地砖被拿走属于偷盗行为,应交由公安局处理。经庭审质证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凤霞与原告董丽为母女关系,原告董丽为租赁房屋所有权人。2012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原告)将位于开原市五金建材城D1区11号二层面积196平方米门市楼,租赁给乙方(被告)使用;2、租期从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3、第一年租金8万元,房租款不包括冬季取暖费,次年参照市场价格议价,租金按年交付,以后每年5月3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年度租金;4、合同签订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的5月30日支付租金,乙方承租期间房屋所发生的费用归乙方承担;5、乙方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的重要设施,现有装修及室内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1万元;6、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1%;7、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届满,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子,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租赁了二原告的门市房,实际租期至2016年8月20日,最后一年租金为9万元,被告晚交付房屋8天,租期内拖欠物业费3150元,已由原告向物业部门补交。庭审中,被告承诺2017年6月末前为原告修复房门,过期未修复同意赔偿1500元,同意楼梯按照1040元赔付。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违约,违约金给付多少合理,原告索要冠珠牌瓷砖20片1800元是否合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了被告租赁原告“门市房”的事实,双方对此并无争议,本院对原告的租赁协议书予以认定。从租赁协议书文本看,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给付方法,同时又约定超过租赁期限给被告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按照正常租赁价格收取租金。因此,原被告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应予以认定,被告晚8天交付钥匙应视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按照年租金9万元/365天等于每天246.58元,共计1972.64元由被告交付租金。原告要求按照违约约定给付违约金违反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9000元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承诺6月底前为原告修复楼梯和进户门,但并未履行承诺,应按照承诺价格给予原告赔偿。双方争议的物业费3150元,属于被告使用期间所欠,原告代为交纳并无不妥,根据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应由被告负担。至于原告请求“冠珠牌瓷砖”20片1800元损失,原告庭审后虽提交了“瓷砖”照片,但因被告否认侵占或是拿走,无法认定原告的损失真实发生。原告应自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以支持。故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原市层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霞、董丽租金1972.64元;物业费3150元;楼梯和进户门损失2540元,计7662.6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开原市层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于7日内汇至中国农业银行铁岭河畔支行铁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6794101049200005,注明046001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野审 判 员  刘军人民陪审员  丁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