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民终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牟忠祥、栾京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忠祥,栾京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忠祥,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衡芝,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京德,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上诉人牟忠祥因与被上诉人栾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昌邑市佳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载明了牟忠祥已经退回部分货物的事实,原审应进一步查明该部分退回的货物款项是否应予退回,并对承担责任的主体依法作出认定。同时,一审中上诉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予以委托鉴定,上诉人缴纳鉴定费后对于鉴定结果一审法院未作出处理,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牟忠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尹臣正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