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90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