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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90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