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海波申请执行姚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7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姚静,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海波与被执行人姚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姚静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350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以(2017)川0322执70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姚静所有并登记在姚静名下的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CU**88、车架号:LFV3B***4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姚静所有并登记在姚静名下的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川CU66**、车架号:LFV3B***13)。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永华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