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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静仪与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静仪,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静仪,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兴(张静仪之夫),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祖宏,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静仪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建筑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静仪表示已与房屋建筑设计院达成和解,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静仪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仪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邓永杰审判员 方 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