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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吕波,陈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8号。负责人:袁永军,系该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波,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少波,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波、陈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波、陈少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