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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子洲县文体广电局与子洲县文物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子洲县文体广电局,子洲县文物管理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753号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展路旺园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露,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子洲县文物管理所,住所地:子洲县双湖峪镇峨峁峪村文化大楼。法定代表人:王维国,该管理所所长。原告:子洲县文体广电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峨峁峪村文化大楼。负责人:石国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占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小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子洲县文物管理所、子洲县文体广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后由陕西胜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2元。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