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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督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晟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人民政府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晟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督202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市晟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兰志朋。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富。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李雪飞。申请人吉林市晟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吉林市晟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了金珠豫园房屋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程费用结算单,后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社区确认,上报至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按约定财审后,由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人民政府付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2017年3月30日经审核结算,总工程款为人民币44,419元,结算后申请人数次找两被申请人索要工程款,但两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人民币44,41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晟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4,419元。申请费人民币30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