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宇豪与赵福云、王斌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豪,赵福云,王斌初,蔡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3602号原告:赵宇豪,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福云,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斌初,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蔡敏群,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赵宇豪与被告赵福云、王斌初、蔡敏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要求被告赵福云、王斌初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蔡敏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由三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1500元。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宇豪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福云、蔡敏群、王斌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赵福云、王斌初于1998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26日登记离婚。2013年8月1日,被告赵福云经被告蔡敏群担保立据向原告赵宇豪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尔后,被告未还本付息,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福云、王斌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赵宇豪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支付代理费1500元;被告蔡敏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赵福云、王斌初、蔡敏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赛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