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荣堤与陈春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堤,陈春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860号原告:吴荣堤,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春珊,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吴荣堤与被告陈春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吴荣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荣堤现以要先行与被告陈春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荣堤负担。审判员 林少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江萍录入员庄小强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