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553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韬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韬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553号原告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双塔桥村。法定代表人盛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丹,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韬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1330室。法定代表人李立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韬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苏州市德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晓红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晓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