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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大业金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大业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胜利,总裁。被执行人乳山大业金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强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4)威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571419.5元。2016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查封其名下房产40套及土地使用权一宗,但均为轮侯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刘昌军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圣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