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与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陈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陈刚,黄平,贾国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355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经营人:黄秀山。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学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刚。被告:黄平。被告:贾国正。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诉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陈刚、黄平、贾国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3月5日前租赁费743700元,到归还之日止同期贷款利息。2、支付未归还钢管956米,扣件2294个,顶丝50个,扣减螺丝2344套,坏顶丝432个,到归还之日止的租金和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方圆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营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