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海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302号原告:田海军,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海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田海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海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