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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叶文杰与黄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杰,黄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民初1800号原告:叶文杰,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罗锦锋、雷雪梅,均系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水清,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原告叶文杰与被告黄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文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锦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水清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文杰诉称: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于2016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诺在45天内归还,原告没有向被告收取分文利息。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才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方式归还了26000元。后经原告再次催告,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17年6月1日前还清尚拖欠的24000元,并承诺到期未还清的按照每月二分息支付利息。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没有归还拖欠借款,经原告再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2、被告的身份证,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微信记录,拟证明被告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向原告归还借款16000元;4、银行明细,拟证明被告在2016年6月15日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元;5、还款计划书,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4000元,承诺在2017年6月1日前还清,到期未还清按每月二分息支付利息,但至今仍未归还。被告黄水清无答辩,也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时被告没有立写借据,后来被告写下还款计划书给原告收执。还款计划书写明:“借款人:黄水清,身份证号码:,本人黄水清因生意周转向叶文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期45天。截止至2017年3月29日,尚拖欠本金人民币240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我保证按如下计划还清欠款:至2017年6月1日归还24000元,本人承诺按照本计划规定时间主动偿还欠款”尾部有:借款人黄水清的“签名”和“指模”、日期,注:到期未还清按二分息收取。被告借款50000元后,以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26000元本金。余款24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写下还款计划书后给原告收执后,仍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微信记录、银行明细、还款计划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还款计划逾期后,无按还款计划书写明的时间归还,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被告在还款计划书中写明逾期利息按二分计算。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是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黄水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水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所欠原告叶文杰借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按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庆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