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小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小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小玲,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均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小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小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缪小玲在其平阳县昆阳镇庆丰村家门口,将1小包重约0.8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蔡某,4,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4小包共计重约2.5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涉案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缪小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蔡某,4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司称笔录,监控视频,手机通话详单,手机1只,理化检验报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小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缪小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缪小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减轻,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小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涉案毒品及犯罪工具苹果6splus手机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