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钟添华、钟添雄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钟添华,钟添雄,温秀斌,张金娇,黄碧红,钟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4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1号南座。负责人:黄耀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钟添华,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钟添雄,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温秀斌,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金娇,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碧红,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钟玉全,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钟添雄、钟添华、温秀斌、张金娇、钟玉全、黄碧红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98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