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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丽、郭永杰与朱永峰(又名朱伟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郭永杰,朱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甘肃省宁县人,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郭永杰,甘肃省宁县人,汉族,干部。被执行人:朱永峰(又名朱伟峰)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王丽、郭永杰与朱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朱永峰的财产查证:查得,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案在诉讼中,依法裁定冻结了朱永峰以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桥梁工程下余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由于该工程款至今未能结算,致使该冻结款无法及时提取。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永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丽、郭永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