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曹乃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曹乃钏,薛美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6号。代表人蒋增浩,负责人。被执行人曹乃钏,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薛美绿,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乃钏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宋都阳光国际花园听涛苑13幢1单元1504室的��产。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乃钏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宋都阳光国际花园听涛苑13幢1单元15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