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行审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3行审285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玉梅,局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温思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0日认定: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未按规定时间在2016年8月4日前缴纳2016年度第二季度排污费539603元。该公司逾期未对《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提出异议和复核申请。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杭某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五十三万九千六百零三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6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539603元,并处滞纳金人民币53960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杭环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上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杭环罚字〔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九洲硅业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39603元,滞纳金人民币539603元,合计人民币1079206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新英审 判 员 吴燕春审 判 员 廖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蓝 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