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民初612号 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实力新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彭宇兴。 被告:郭青,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01号1栋2单元203号,身份证号:13010419631124182X。 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郭青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云南汇力联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普 熙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江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