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陈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陈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女,汉族,1956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陈柱,男,汉,1972年9月2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陈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民终59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