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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泉山区高开摄影图片社与吕厚家、向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高开摄影图片社,吕厚家,向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4379号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高开摄影图片社,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室。经营者:陈红,女,1967年11月6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吕厚家,男,1963年4月1日生,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向丽,女,1969年6月9日生,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高开摄影图片社与被告吕厚家、向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高开摄影图片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高开摄影图片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高开摄影图片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徐州市泉山区高开摄影图片社负担。审判员 陈 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