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临沂宏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临沂宏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1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怀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宏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孟祥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彩,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临沂宏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以本案纠纷双方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海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