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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临沂宏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临沂宏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1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怀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宏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孟祥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彩,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临沂宏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以本案纠纷双方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海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