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更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青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青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更740号罪犯陈青明,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青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09年9个月,罚金人民币18000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秦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陈青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1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青明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青明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静伟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贾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俞金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