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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东川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东川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42号罪犯吴东川,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东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宣判后,吴东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4月29日对吴东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吴东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吴东川虚构其工地施工为名,与多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钢管、扣件、钢模板、U型卡等物后卖给废品收购站,被骗物品价值2245868元,赃物已无法追回。罪犯吴东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五次、优秀三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东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东川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