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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巍与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琼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巍,俞琼,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716号原告蔡巍,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俞琼,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小凤。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巍与被告俞琼、被告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鉴定费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