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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禹尧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禹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禹尧,男,1995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石门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禹尧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禹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资阳区、赫山区两地盗窃自行车8辆,价值共计人民币61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资阳区某村,将被害人龚某某家中一辆蓝白色特山地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40元。2、2017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资阳区某局办公楼一楼停车坪,将被害人龚某某1一辆黑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3、2017年5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赫山区某小区,将被害人何某某一辆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70元。4、2017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资阳区某小区,将被害人郭某某一辆黑色凯尔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元。5、2017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赫山区某安置小区,将被害人晏某某一辆白色凤凰牌20寸折叠式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元。6、2017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赫山区茶叶市场附近,将被害人欧阳某一辆黑色永久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80元。7、2017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资阳区某小区5栋,将被害人童某某家中一辆白色喜得盛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70元。8、2017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胡禹尧在本市资阳区某安置小区某栋某单元的楼梯间,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橙白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橙白色凤凰牌山地自行车一辆,并返还给了被害人田某某。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胡禹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禹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某、龚某某1、何某某、郭某某、晏某某、欧阳某、童某某、田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盗现场方位图、照片,本院(2017)湘09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胡禹尧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禹尧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禹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禹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禹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胡禹尧退赔被害人龚某某940元、退赔被害人龚某某116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某77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某700元、退赔被害人晏某某240元、退赔被害人欧阳某580元、退赔被害人童某某77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禹尧的刑期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