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桂喜与衡水顺福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喜,衡水顺福火锅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310号原告:王桂喜,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被告:衡水顺福火锅店。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东路金地佳苑。法定代表人:李立可,经理。原告王桂喜与被告衡水顺福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桂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桂喜负担。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