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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桂喜与衡水顺福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喜,衡水顺福火锅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310号原告:王桂喜,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被告:衡水顺福火锅店。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东路金地佳苑。法定代表人:李立可,经理。原告王桂喜与被告衡水顺福火锅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桂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桂喜负担。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