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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玲玲与被申请人鲁荣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玲,鲁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保86号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沙洋县。被执行人:鲁荣华,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沙洋县。申请人陈玲玲与被申请人鲁荣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804财保86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鲁荣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