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文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文明,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文明。被执行人廖红。申请执行人戴文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廖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戴文明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戴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廖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戴文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廖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5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