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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福民与党志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民,党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5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福民,男。被执行人:党志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民与被执行人党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潼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志权应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合计13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19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党志权在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7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党志权的账户存款122985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福民主动表示放弃,现案件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寇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