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堂容与黄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堂容,黄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何堂容,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日,住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被执行人:黄汉勇,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申请执行人何堂容依据本院(2016)川06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向绵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执行标的13187.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