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字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锦星与李万杰、李保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星,李万杰,李保昆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字1264号原告:何锦星,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万杰,男,194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保昆,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何锦星诉被告李万杰、被告李保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石岩岩审 判 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