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陆军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周梅香帮助毁灭证据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陆军,周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陆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辩护人向飞跃,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梅香,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陆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周梅香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刘某、邹某1、邹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湘04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石陆军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初,被告人石陆军发现其妻被告人周梅香与被害人邹某3有婚外情关系,决意报复。2016年8月11日,石陆军进入邹某3养鸡场的住房,与邹某3发生争吵和打斗,其间,石陆军持麻醉针连续扎击邹某3脖子、下身,并掐住邹某3脖子直至其死亡,随后盗窃邹某3家中财物后逃跑。经鉴定,邹某3系被他人注射氯化琥珀胆碱导致肌肉松弛无力后,被扼压颈部最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石陆军将杀害邹某3一事告诉周梅香,周梅香将石陆军作案所穿衣裤、鞋子及作案用手套、麻醉针丢入河中。后得知公安人员已至其家中调查,两被告人返回家中,被警方口头传唤至祁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石陆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周梅香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石陆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刘某、邹某1、邹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26946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刘某、邹某1、邹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石陆军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其故意杀人不当,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上诉人石陆军发现其妻原审被告人周梅香与同村村民被害人邹某3有婚外情关系,非常气愤,多次扬言要杀掉邹某3。同年7月,石陆军担心自己无法制服邹某3,从网上购得麻醉针等工具,打算把邹某3麻醉后实施报复。同年8月11日20时许,石陆军携带事先准备好的4支麻醉针和手套等工具,进入邹某3位于祁东县石亭子镇云台村4组虎老皂山上的养鸡场,在房间找到邹某3后,二人发生争吵和打斗,其间,石陆军持麻醉针连续扎击邹某3脖子、下身,并掐住邹某3脖子将其压倒在床上。邹某3因为麻醉药发作,松手不再反抗和挣扎后,石陆军才松手。随后,石陆军从邹某3钱包里窃取2025元现金,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当晚石陆军将杀害邹某3一事告诉周梅香,两人商量后于次日驾车到祁阳县七里桥附件河边,周梅香将石陆军作案所穿衣裤、鞋子及作案用手套、麻醉针等丢入河中。当日中午,公安人员通过石陆军父亲电话通知石陆军回家接受调查,二人返回家中,并至祁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鉴定,邹某3系被他人注射氯化琥珀胆碱导致肌肉松弛无力后,被扼压颈部最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016年8月12日祁东县公安局对邹某3被杀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系石陆生;石陆军父亲石某1电话规劝石陆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日石陆生夫妇在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下到祁东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供述了犯罪事实。2、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从石陆军存放在其姑母家的飞镖注射器、死者的心脏血液及右腿针眼处皮肤及皮下组织,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尸体多出皮划伤,擦挫伤,颜面部点状出血,双眼睑结膜出血,双肺表面出血、心脏表面出血及舌骨骨折,认定死者死亡因系被他人注射氯化琥珀胆碱导致肌肉松弛无力后,被扼压颈部最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祁东县石亭子镇石家村4组衡圆山上死者邹某3生前的养鸡场一平房内。房内地面有注射器状塑料物体及针头等物,邹某3尸体仰卧于房内木床上,床上有一条裤子,裤子内有一棕色钱包,床上及地面有疑似血迹。侦查机关对上述物品及痕迹均予以提取。4、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侦查机关在销毁罪证现场江边找到被抛弃的运动鞋、T恤、短裤及藏有针头的矿泉水瓶;在石陆军姑母家找到麻醉针等物品,在周梅香随身携带的钱包里找到1800元人民币,侦查机关分别予以提取。5、物证鉴定书:侦查机关将提取物品及死者身上提取的擦拭物和血迹及死者和二被告人血样送检进行DNA检测。经检测,石陆军所穿短裤上的血迹系死者所留;死者指甲内的擦拭物经检测到与石陆军血样基因型相同;地面所留注射器针头上检测到死者基因型;从现场提取的矿泉水瓶瓶口(石陆军供述案发后喝过该瓶矿泉水)擦拭物检测到石陆军的基因型。6、通话详单及快递单据:证明石陆军购买麻醉针的情况。7、证人刘某的证言:她是死者妻子,案发当天发现死者死在养鸡场,同时证实案发前石陆军怀疑死者与石陆军老婆有不正当关系。8、证人石某1的证言:他是石陆军父亲,证实因石陆军发现周梅香与邹某3有不正当关系,石陆军几次要拿刀杀邹某3,劝不住。8月12日早上7时左右,石陆军和周梅香到塘里去收了小型渔网,说到石某2家和周梅香的娘家去,中午,公安局的人来其家找石陆军夫妇时,其打电话给石陆军,通知他们回来接受调查,下午石陆军夫妇就回来接受公安调查了。9、证人石某2的证言:她是石陆军姑妈,石陆军和周梅香于8月12日中午开车到她家送鱼,刚处理好鱼就接到石某1的电话,说派出所在找石陆军。她问石陆军,石陆军说昨天晚上把那个男的杀了,叫其不要担心,说完就和他老婆走了。公安机关在她家搜出来的跟针头一样的东西,还有一把像弓箭一样的东西应该是石陆军昨天来时藏在其家的。10、石陆军的供述:几个月前他发现邹某3趁其不在家骗其妻周梅香上床,自己气没地方出。因邹某3经常在村里说自己以前当过兵,几个人都近不了身,怕弄不过邹,他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在网上购买了二包共100支麻醉针和一支发射枪。2016年8月11日晚20时许,他拿了一副手套和四支麻醉针去了邹某3的养鸡场,尾随邹某3来到邹某3睡觉的房间外,戴上手套,右手拿一支麻醉针,左手拿三支麻醉针,进入房间,与邹某3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中,他用麻醉针朝邹脖子处使劲扎了一下,扯出来扔掉后用右手掐邹的脖子,左手拿着三支麻醉针朝邹的身体下半部乱扎,然后双手掐住邹的脖子,把邹推倒在床上,邹因麻醉针起作用,他掐住邹的脖子,大概过了分把钟,没有反抗和挣扎了。之后他拿起床尾部桌上的矿泉水喝了一口。之后其在邹某3的衣裤里找到邹的钱包,将钱包里的百元整钞拿出来放进其裤袋,又将手套、麻醉针、矿泉水瓶及一个打火机放进来时带的红色方便袋,原路返回。当晚,其告诉周梅香其杀死邹某3的事,二人于第二天早上将儿子、女儿送至周梅香妹妹家后,在去其姑石某2家途经七里桥附近的河边时,其要周梅香将作案时所穿的衣裤、鞋子及手套、麻醉针等作案工具扔进了河里。在石某2家中,其接到其父电话,说公安来家找其,其就将未用的麻醉针、发射弩放在姑姑家,带着周梅香回到家中。11、周梅香的供述:2013年12月至2016年过年石陆军回来之前,她与邹某3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过年石陆军回来后发现此事,要拿刀去找邹某3被拦下。之后石陆军在外人面前表现的跟其很好,还跟邹某3打牌,但几乎每天晚上都没睡觉。一个星期前,石陆军跟她说在网上购买了几十根麻醉针头,针头内有麻醉药,要用这些麻醉针头将邹某3麻醉,再把邹某3弄死进行报复。8月11日晚,她洗澡出来不见石陆军,等到晚上9点多钟,石陆军回来了,手里提了一个红色布袋子,袋子里装了手套、矿泉水瓶等物,告诉其用麻醉针扎了邹某3后戴手套把邹掐死了。当晚,石陆军说要把作案时穿的衣裤、鞋子及作案工具拿去丢了,她同意了。第二天早天6点钟,她和石陆军将儿女带到妹妹家,返回石陆军姑姑家途经七里桥的一座石桥时,她将石陆军装衣裤的红色塑料袋、装手套等的红色布袋及作案所穿的鞋子丢到桥下面的河里。到石姑姑家后,她公公打电话讲公安局的人到家里来找其和石陆军,石开车返回家中,即被传唤到祁东县公安局。12、户籍资料:二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本院认为,上诉人石陆军为泄愤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周梅香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石陆军、周梅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后,自动到案,且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石陆军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其故意杀人不当,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石陆军因对被害人心怀怨恨,为报复积极准备,作案时手段残忍,事后未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充分证明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石陆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张熙杰审判员  余旭东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