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耀宗与刘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宗,刘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郭耀宗,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园园,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耀宗与被执行人刘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园园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园园所有的31503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