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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靠华与肖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靠华,肖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288号原告姚靠华,男,54岁,1962年6月17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诉讼代理人邹津宁,律师。被告肖焰,女,46岁,1970年5月10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姚靠华诉肖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异议成立的,写:“被告肖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驳回被告肖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松林陪审员  成冠军陪审员  周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