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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军红与于建辉、张旭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红,张旭超,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629-1号申请执行人梁军红,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长安区。被执行人张旭超,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于建辉,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回案款共计4800.00元,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已代为领取,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6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